基隆市汽車輪胎商業同業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細則及其他有關 法令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汽車輪胎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繁榮國民經濟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二章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治,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五、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六、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七、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予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輪胎買賣及修理業),依法得登記證照 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或工廠所設立之門市 部,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 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成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本會每一會員指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該公司行號之負 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 以上者為限。
第八條:本會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 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九 條:會員代表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或因離職其會員 代表資格隨即自動喪失,原指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 補充之。
第 十 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 之半數。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 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如不依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員費者,依下列程序處 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能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會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理事,監事者應予辭職。
四、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上,一 萬元(銀元)以下罰鍰。
第十四條:經營本業之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期限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以書面通知期限入 會,逾期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 入會,逾期在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 (銀元)以上,一萬元(銀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成立監 事會;並於選舉理監事時,另選候理事三人和候補 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擔任。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數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當選之監事中, 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以票數最多數者為當 選。
第 二十 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 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期 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予以解職。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退會或經予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四、通過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他工作。
五、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六、執行法令及本章之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四條:監理事會之權職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命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長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 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必要時 得由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 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 會者得不受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或監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 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各款情事之決議,應公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但因欠繳會費而遭處分者,應依本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自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 三十 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會開會時,由 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 任主席;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 或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 解除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者 以缺席一次論,若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職權,需共同協議者,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 6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 350元。
三、專案費:本會與辦事會時依法募集。
第三十五條:前條各費,會員退會時,概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行之,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 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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